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雷,徐州市X区棠张某乙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
本院于2011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乙诉被告谢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广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于2011年7月11日前给付原告张某乙房屋
下欠款x元。
二、位于棠张某乙批发市场店铺(一)北四号楼X单元房屋归
被告谢某所有,原被告之间因该房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谢某负担(已付)。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朱广伟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潘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