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2009年6月19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2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符某某,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及伪造、买卖事业单位印章罪、非法出售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及伪造、买卖事业单位印章罪
2009年以来,被告人贺某某购买了伪造证件、印章的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用于制假的设备及制假原材料,在周口市X路南段电业局家属院其租房处为他人制造车辆驾驶证、职业资格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大量的国家机关证件及部队、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大量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用于出售,非法获利八千余元。2009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制假设备电脑、打印机、过塑机、扫描仪及制假证件460张,企业、部队、机关印章316枚和高等院校印章284枚。
二、非法出售发票罪
2009年以来。贺某某将河南省周口市商业发票14本、河南省周口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有奖定额发票10本,河南省商丘市商业发票1本及河南移动通讯公司专用发票88份购买后私放其租房处意欲出售。2009年6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及伪造、买卖事业单位印章罪,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九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未遂),被告人贺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特提起公诉,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贺某某辩称:我没有伪造车辆驾驶证、职业资格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印章,证件和印章是我买的,非法获利八千余元不属实,发票不是我购买的,是别人让我帮他卖的,我也没有打算卖,88份发票是真发票。
辩护人认为:1、贺某某只是买卖证件、印章,没有伪造。2、贺某某是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3、贺某某主观恶性小,家庭生活困难。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及伪造、买卖事业单位印章罪
2009年以来,被告人贺某某购买了伪造证件、印章的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用于制假的设备及制假原材料,在周口市X路南段电业局家属院其租房处为他人制造车辆驾驶证、职业资格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大量的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大量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用于出售,非法获利八千余元。2009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制假设备电脑、打印机、过塑机、扫描仪及制假证件460张,部队、机关印章316枚和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印章284枚。
二、非法出售发票罪
2009年以来。贺某某将河南省周口市商业发票14本,河南省周口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有奖定额发票10本,河南省商丘市商业发票1本及河南移动通讯公司专用发票88份购买后私放其租房处意欲出售。2009年6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贺X、夏X、张X、仲X、朱X、胡X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物品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物证证件460个、印章600枚及发票25本等证据足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且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贺某某伪造、买卖事业单位印章,侵犯了事业单位的信誉和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贺某某将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私放家中,意欲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未遂),被告人贺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伪造、买卖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6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赵平安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