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18日被羁押,2006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8、9月,被告人孟某某化名王某,虚构有关事实,以招聘司机需要办理健康证、加油卡等为名,在本市丰台区三星庄园,先后骗取前来应聘的被害人于某某、赵某某的人民币共计430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某某、赵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牛某某证言,相关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某告人孟某某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并有退赃表现,尚有悔罪表现,本院对被告人孟某某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8日起至2007年2月17日止。罚金于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孟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一百五十元返还被害人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一百五十四元返还被害人赵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某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云强
二○○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