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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居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阳某某为与被告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海燕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阳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居某、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某某诉称,其于1997年8月25日至某公司工作,后某公司在2007年10月与所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买断工龄后重新录用。2008年12月24日,某公司强制要求其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在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每年都向其发放不低于2倍工资数额的年终奖。其在与某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曾向某公司提出2008年年终奖,某公司表示2008年公司不发放年终奖,如果有年终奖,也会发放给其的。后公司在2009年1月发放给在职员工每月工资1.2倍金额的年终奖,但拒绝向其发放年终奖。现其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2008年年终奖金6,000元(月工资的2倍)。

被告某公司辩称,其不同意阳某某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过年终奖,且年终奖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的表现发放的,发放条件是员工在职满一年,且发放时仍在职。其与阳某某在2008年12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给其的补偿金也高于法律规定,公司也没有承诺过向其发放年终奖。公司在2009年1月发放在职员工2008年年终奖,由于阳某某已经离职,所以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

阳某某向本院提供某公司2008年年终奖评定规则公示照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工资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劳动手册、退工单,以证明某公司每年向其发放年终奖、2008年12月全勤及工资结算至2009年1月5日。某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某公司向本院提供2008年10月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2001年至2008年年终奖评定规则,证明双方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年终奖,年终奖发放时已经离职的员工都不享受年终奖。阳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表示年终奖评定规则上规定的发放时离职的员工不享受,是指辞职离开的员工,其是公司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上述情形。某公司则表示离职是指离开工作岗位,包括辞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开除等情形。因阳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阳某某于1997年8月25日进入某公司工作,某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与阳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后某公司自2007年11月1日起重新录用阳某某,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约定阳某某月薪为2,640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未作约定。

2008年12月24日,某公司与阳某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24日解除,某公司支付阳某某经济补偿金7,058元,该款项于2009年1月10日前转帐汇入阳某某帐户,工资实际结算至2009年1月5日。

某公司2001年起每年制定的年终奖评定规则规定,公司根据各项评定系数来确定员工的年终奖,公司每年确定年终奖发放日期,对年终奖发放日前离职的员工不发放年终奖。2008年年终奖评定规则确定的年终奖发放日期为2009年1月22日。

2009年1月19日,阳某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2008年年终奖3,000元元。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3月5日出具案件延期审理的通知书,阳某某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某公司与阳某某在劳动合同中未对年终奖进行约定,某公司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工作表现等来制定具体的年终奖发放规则,这是其行使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权的体现。现某公司每年制定的年终奖评定规则明确,在年终奖发放日前离职的员工不发放年终奖,阳某某也知道此年终奖发放规则。阳某某在2008年12月24日与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知道其在年终奖发放日前离职的话将失去享受2008年年终奖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其仍然选择与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故其现主张2008年年终奖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阳某某主张系某公司强制要求其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无协商,但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阳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王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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