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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被告刘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告妻子与被告养父刘某是同事。1998年2月1日,刘某为生意周某向原告借款7500元,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日,原告多次催讨,刘某一直拖延,至2007年7月22日,刘某因病死亡。2008年8月16日,在被告奶奶家中,刘某妻子、父母和被告刘某均在场,确认了该借款后,被告自愿自2008年9月1日起每季度还款1500元至还清止,并在借条复印件上立下书面承诺。但至今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500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某书面辩称,养父刘某死亡前,其对借款一无所知,是在原告逼迫下写下承诺,且其已放弃继承刘某的遗产,故不同意诉请。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1、刘某1998年2月1日出具的借条原件一张,证明刘某与原告间7500元借款之实;2、被告2008年8月16日书面承诺原件,证明被告愿意承担还款之责,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妻子与被告养父刘某原系同事。1998年2月至1月,刘某因需向原告借款7500元,立下借条,载明:“欠周某柒仟伍佰元正。借欠人:刘某98.2.1”。2007年7月22日,刘某因病死亡。2008年8月14日,刘某的继承人就遗产进行了公证,其中,被告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2008年8月16日,被告在刘某出具的上述借条复印件上注明:“以上情况属实,现协议至2008年9月1日起每季度还款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直至所有欠款还清为止。刘某2008.8.16”。至今,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讼来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归还刘某的借款7500元,有原告陈述、刘某出具的借条原件及被告书面承诺佐证,该承诺产生于遗产公证之后,故被告辩称因放弃继承故无需承担死者刘某债务一说,于法无据,另被告称系受原告逼迫而写下承诺,就此未提供证据佐证,故对被告抗辩,本院难予采信,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可能产生对被告不利后果由被告刘某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某借款人民币7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莉

书记员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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