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星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丹,河南联盟律所律务师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保红,新乡市红旗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星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孟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6)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星海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