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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路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X街市农业科学院培训楼X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强,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与被上诉人路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天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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