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X街市农业科学院培训楼X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强,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与被上诉人路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天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