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尹某某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裁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尹某某上诉称,上诉人与漯河市城区卷烟分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起诉要求的是继续履行合同,上诉人被强制内退后,因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减少以及工作年限是否达到内退条件等事项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依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有权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原裁定认为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某某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其诉求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左昊
审判员昝玉成
审判员权青发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