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上诉人赵某甲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案件事实:上诉人赵某甲与被上诉人赵某乙系兄妹关系,2009年1月5日,双方经协商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将棉纺东路X号院X号楼附X号房屋以赵某甲的名义办理房产手续,赵某甲于拆迁补偿之日前一次性补偿给赵某乙人民币10万元整。后赵某甲于当日向赵某乙出具10万元欠条一份。2009年4月13日,赵某甲的房产证办理完毕,后赵某乙向赵某甲索要10万元款项无果,由此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双方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及赵某甲所写10万元欠条各一份,赵某甲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郑州市二七区X路X路建设整治工程项目部证明一份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10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双方纠纷圆满解决。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38元,共计3338元,被上诉人赵某乙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赵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某勇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