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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X区X镇X村六社X号,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吉悟,系甘州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X区X乡X村二社,农民。

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2008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修建住宅一套。原告依约定如期进入工地施工,但被告并没有依约定支付工程款,尽管如此原告还是垫资为被告修建。2008年8月,工程即将完工时,被告无故将原告及其施工人员赶出工地,拒绝原告继续施工,也不与原告结算工程款。故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x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650元,完工后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但在庭审中,原、被告就工程建筑面积及附属工程项目和造价产生争议,本院主持双方协商也不能达成一致。原告申请对工程建筑面积进行测绘,但又拒绝缴纳鉴定费用,致使房屋建筑面积及工程价款无法确定。本案中,因建筑工程面积不能确定,致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没有具体的数额,本院无法进行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秀云

审判员刘曙光

人民陪审员贺斌雄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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