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
被告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原籍为城固县X组,干部,身份证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某撤回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徐烈
人民陪审员:曾小明
人民陪审员:王某成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