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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

被告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原籍为城固县X组,干部,身份证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某撤回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徐烈

人民陪审员:曾小明

人民陪审员:王某成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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