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某某,男,51岁,回族。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女,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沈丘槐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男,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男,沈丘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男,沈丘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马某,女,X年X月X日生,回族。
上诉人李某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09)沈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沈丘县人民法院(2009)沈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09)沈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沈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淮滨
审判员胡文建
代理审判员张志涛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