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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沈丘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某某,男,51岁,回族。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女,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沈丘槐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男,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男,沈丘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男,沈丘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马某,女,X年X月X日生,回族。

上诉人李某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09)沈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沈丘县人民法院(2009)沈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09)沈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沈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淮滨

审判员胡文建

代理审判员张志涛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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