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现年64岁。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监视居住(略)。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候旭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郑州市中原区X村开办诊所坐诊行医,郑州市中原区卫生局于2009年12月8日、2010年3月22日两次对马某某进行行政处罚。2010年4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再次在诊所内非法行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郝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指认作案地点照片及签字、辨认笔录及照片,郑州市中原区卫生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郑州市中原区卫生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到案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属于非法行医,其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马某某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处罚。
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靳苍华
人民陪审员苏冠伟
人民陪审员张长太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