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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犯侵占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9月21日因涉嫌侵占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自诉人周某某以被告人丁某某犯侵占罪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周某某与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周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喜峰

审判员胡卫军

人民陪审员李云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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