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9月21日因涉嫌侵占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自诉人周某某以被告人丁某某犯侵占罪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周某某与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周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喜峰
审判员胡卫军
人民陪审员李云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尹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