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北京友谊宾馆x。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佟某某,男,满族,1969年11月22日,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A座A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冀红梅,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07年3月1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7年4月9日,原告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人民陪审员于立彪
二○○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