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0年4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1月10日释放。2010年2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淮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3日15时许,黄某乙打电话给被告人徐某,要求徐某帮其购买毒品。徐某在淮北市惠黎浴池旁从“胖子”处以400元价格购买0.4克冰毒。19时许,徐某在淮北市杜集区东悦宾馆东侧将该冰毒出售给黄某乙,获取毒资5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毒品、赃款扣押并依法没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当面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条、收缴手续、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证人黄某乙证言,被告人供述,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徐某2000年4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本案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且毒品、毒资已被追回,对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11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新彬
审判员武啸伟
代理审判员蔡某
二0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