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依据生效的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李某某于2010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某某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旺
审判员黄某喜
二0一一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