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尤某乙,尤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尤某丙,尤某甲之妹。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明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尤某甲与上诉人新乡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尤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新乡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