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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甲与新乡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尤某乙,尤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尤某丙,尤某甲之妹。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明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尤某甲与上诉人新乡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尤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新乡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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