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1958年12月生。江西省赣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小林,江西同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县X镇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赖华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胡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06)赣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O02年5月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将原梅林小学出租给上诉人种菇;租赁时间为叁年,从2002年5月1至2005年4月30日;租金每年600元,每年的租金在使用前一次性付清;租赁期间,被上诉人不得将房屋拆除、收回或另租他人(政策性变化除外);如属自然性损坏(水、火、自然灾害等),上诉人概不负责;协议期满后,各方的设备归各自处理。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将协议约定房屋交给上诉人使用,上诉人支付了一年租金。后上诉人未再付租金。2003年8月,被上诉人根据县政府的规划要求,将上诉人承租房屋中的一间厨房拆除。2005年4月30日合同到期后,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承租房屋腾出归还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多次与上诉人协商未果,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同意自双方签名后生效。2007年6月15日双方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一、上诉人同意在2O07年7月2O日之前将所租赁的赣县X镇中心小学房屋腾出:
二、被上诉人同意放弃上诉人胡某某所欠的租金1200元,并协助上诉人到拆迁办协商处理有关拆迁补偿的问题;
三、如上诉人逾期腾出租赁房屋,双方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
四、一二审诉讼费共720元,双方同意各承担36O元(均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红卫
审判员张美星
审判员胡某娥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宋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