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一终字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平,江西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邱永明,江西启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海春,江西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汤某丙,女,1958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第三人汤某丁,女,1963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第三人汤某戊,女,1966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汤某甲因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大余县人民法院(2007)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意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2007年7月30日,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所争执被征用土地(原张玉凤名下承包地)的补偿费x元除6000元归被上诉人汤某乙所有,其余x元归上诉人汤某甲所有。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合计555元,由上诉人汤某甲负担277.5元,由被上诉人汤某乙负提277.5元。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国珍
审判员郑小兵
审判员黄琼
二○○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