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石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人,1998年12月9日任石泉县缫丝厂厂长助理,现已退休,住(略)。2004年12月17日因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石泉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2005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于2005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因该案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证据发生变化,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弓冬梅
审判员柯有亮
审判员张安友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唐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