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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会昌县凤凰岽营林林场劳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11-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赣中民三终字第77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赣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52年4月生,汉族,原会昌县凤凰岽营林林场油茶林场职工,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德旭,赣州市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昌县凤凰岽营林林场。地址:黄雷村象子脑。

法定代表人池某某,男,场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会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1959年11月出生,汉族,系会昌县凤凰岽营林林场副场长,家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李某某因劳动合同除名纠纷一案,不服会昌县人民法院(2007)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是下放知青,在计划经济时期,由政府相关部门安排在被上诉人垦殖场当工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行前,被上诉人会昌县凤凰岽营林林场对上诉人作出的除名决定,导致上诉人李某某不能办理退休手续所引起的该纠纷。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上诉人不服该除名决定,应向其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上诉人要求撤销被上诉人对其作出的除名决定,应由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欠妥,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会昌县人民法院(2007)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会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计20元,待重审后退回给上诉人李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红卫

审判员张美星

审判员胡小娥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宋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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