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XX,许昌市魏都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吕XX诉被告邢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X及其委托代理人姜XX、被告邢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XX诉称:1992年7月份,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吕XX。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原告曾起诉离婚,魏都区法院于2007年2月作出(2007)魏北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而后双方仍无和好可能,导致感情雪上加霜,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终日过着名为夫妻实为路人的痛苦生活。原告又于2007年8月30日再次向原审魏都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魏都区法院作出(2007)魏北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双方因感情不和自X年X月X日生气,原告从家中搬出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早日结束这场名存实亡的婚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邢XX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跟实际情况不符,当时原告搬出去住是看饭店需要,并不是因为生气。原告生活非常滋润,被告却整天生活在痛苦中。原告经常往店里带一些女子,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能过。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XX与被告邢XX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1995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1997年11月19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名吕XX,现在学校上学。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及经济方面的问题,引发矛盾。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愿意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调解和好可能。庭审中,原告未举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及书证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的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结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婚姻时间较长,已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只是近时期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缺乏交流问题。原告起诉后,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调解和好的可能。且婚生女正在求学期间,需要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为有利于家庭婚姻关系的和睦完整、社会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XX要求与被告邢XX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武子
审判员杜捷
人民陪审员张玉改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