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与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发展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被告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涂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44岁。

原告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被告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诉称:2006年5月24日,原、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律师代理其与××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代理费用x元,被告于收到第一笔执行回款之日向原告支付全额代理费。原告接受委托后,指派本所的刘某乙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被告与××公司借款纠纷案件的一审、二审诉讼活动。2009年4月2日,被告与××公司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了(2008)郑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公司于2009年4月10日前全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依协议多次催要代理费,被告支付x元后一直推托不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代理费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2006年5月24日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1份,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律师代理其与××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事实;2、2006年5月24日被告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告授权原告律师刘某乙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被告与××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诉讼活动的事实;3、2006年5月24日民事起诉状、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6)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6)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证明原告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加被告与××公司的借款纠纷一案一审诉讼活动的事实;4、2007年11月14日被告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告授权原告律师刘某乙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被告与××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二审诉讼活动的事实;5、2007年11月1日民事上诉状、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各1份,证明原告律师刘某乙参加被告与××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二审的诉讼活动及被告应依约支付原告x元代理费的事实。

被告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事实清楚,对此无异议,同意原告的诉求。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交通银行网上转帐电子回执1份,证明被告诉讼中支付原告x元。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双方提交的证据能够客观地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4日,原、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律师代理其与××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代理费用x元,被告于收到第一笔执行回款之日向原告支付全额代理费。原告接受委托后,指派本所的刘某乙律师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被告与××公司借款纠纷案件的一审、二审诉讼活动。2009年4月2日,被告与××公司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了(2008)郑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生效且全部履行完毕。被告支付x元后一直未付清余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x元代理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另查明,诉讼中被告支付给原告代理费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全额支付代理费,属违约行为,责任在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x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绿城律师事务所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0元,被告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承担1550元,原告郑州绿城律师事务所承担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某萍

审判员刘某锋

人民陪审员赵洁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侯利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