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某
(2006)扬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活塞环公司),住所地仪征长江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明,江苏扬州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某某,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解某某,男,37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恒敏,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与解某某非专利技术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活塞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人陈志明、庄某某,被告解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徐恒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某某于本调解某送达时赔偿活塞环公司人民币(略)元,并承诺不利用活塞环公司活塞环倒外角机技术为他人服务;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4510元,由活塞环公司和解某某各半负担2255元(此款已由活塞环公司预付,解某某在本调解某送达时将应承担之款项径交给活塞环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某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子平
审判员姚江
代理审判员于毅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