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柱:
你因不服本院(2004)衡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以你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予以立案改判。
本院经调卷复查,认为原一、二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虽于2003年11月到一审法院要求立案,但因你申请立案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未予立案,你直到2004年9月24日才到法院申请立案,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你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证明你的请求已在法定期限内被法院立案受理的依据。对此,本院已于2005年1月13日书面答复你和2006年4月20日书面驳回你的申诉,你又以同一理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现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现再次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