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郜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上诉人王某甲、郜某某因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漏列当事人,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甲、郜某某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