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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谭某某与王某申请民事执行案
时间:2006-09-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石执字第24号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石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系石泉县池河医院退休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系池河镇政府退休职工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系石泉县农机实业有限公司勤杂工,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3)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某2005年1月7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姚某某、谭某某,赔偿款共计2259。24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300元及因执行本案的实际支出费用,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的工资收入。从2006年11月1日起每月扣留300元,至3059。24元扣完为止。

执行员焦军

执行员金述林

执行员王某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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