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又名周某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系原告亲戚。
被告济源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村主任。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济源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同年5月17日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同年6月7日,依法由审判员郑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源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左右,其为被告修建道路和边沟,总工程款x元,被告陆续支付其x元,余款x元被告给其出具欠条一份。出具欠条时,时任村支书王某禄、村长王某国、会计王某在场,由王某出具欠条。后经其多次讨要,被告拒付。现请求被告支付其工程款x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08年3月10日,被告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欠条一份,载明:“欠到周某某路边沟工程款陆万元整(x)河东村委会08.3.X号。”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x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备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3年,原、被告经口头协商,由原告为被告修建道路和边沟,总工程款x元,同年年底工程竣工。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x元,余款x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催要,被告拒不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由原告给被告施工,双方实际上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工程竣工后,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工程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x元未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x元。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伟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