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李伟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