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诉王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44岁。

被告:王某某,身份情况不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7年被告以借款欠款的形式,共欠原告x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至今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x元及利息1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以王某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情况和准确送达地址,造成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春杰

二0一0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付瑞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