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东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互助县统战部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互助县物业管理所。住所地:威远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祁长荣,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互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内容中2003年至2004年的管理费和采暖费以及应扣减2005年至2006年中未供暖24天的费用。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某甲住在互助县物业管理所辖区的居民小区,2003年至2004年张某甲拖欠取暖费及物业管理费238元,2005年至2006年上诉人张某甲除交800元外,以24天未供暖,且2003年至2004年未交款项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交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张某甲给付被上诉人互助县物业管理所2005年以前的取暖费及管理费3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100元,被上诉人互助县物业管理所负担1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华清
审判员仙艳荣
审判员贾新
二00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侯元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