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芜湖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三山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汉族,26岁,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强某某,男,汉族,61岁,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芜湖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GB/x、出票日期为2010年1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7月13日、出票人为洛阳驰通商贸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付款银行为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吉利信用社、收款人为洛阳德诺商贸有限公司,后经背书转让给申请人,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芜湖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芜湖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卫勇
审判员:张玲珍
人民陪审员:郭麦贵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康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