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卢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又名卢某娃,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3月5日被逮捕。2009年3月21日被卢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某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豫x号栏板小货车,搭载平顶山市新华区X乡居民程××、王××和宝丰县X镇X村农民张××三人由卢某县X镇X村驶往卢某县X乡X村,当行至卢某县X乡X村斜坡组杨树梁路段,由于被告人卢某某操作不当加之该车后桥出现故障,致使车辆失控驶出路面后翻入右侧路下杨树壕沟内,造成乘车人程××当场死亡,王××、张××受伤。经法医鉴定:程××系外力作用致疼痛性、失血性休克致脏器衰竭而死亡。卢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人卢某某赔偿被害人程××亲属经济损失x元,赔偿王××9000元、赔偿张××经济损失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严××、邱××、王××、宋××、陈××、刘××、刘保金、张双民、王××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鉴定书,卢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及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卢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在肇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川
审判员贺留成
代理审判员祝彩秀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