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高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狮市统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X镇X村新东工业区统一与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委员会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桃园县X镇X路X巷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13。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石狮市统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简称石狮统一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狮统一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石狮统一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狮市统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石狮市统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冰
代理审判员钟鸣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00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迟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