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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某,女,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本院于200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素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女儿张馨予归其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自己的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儿张馨予由其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任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张馨予(生于2004年1月15日)由被告张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不要求原告任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三、被告张某某同意原告任某某每年看望女儿张馨予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春节放假期间,地点在张馨予住处。

四、双方其它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素年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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