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滁民三初字第3号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南京西路X号五五五大厦1304-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伟,安徽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安徽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字号为滁州市琅琊原声音像店业主),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滁州市鑫田房产X室。
案由:著作权纠纷
上海步升音乐传播有限公司诉鲍某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鲍某就自己销售侵权录音制品《SUPER.STAR》的行为在此向上海步升音乐传播有限公司郑重道歉。
二、上海步升音乐传播有限公司向鲍某提供享有发行权的录音制品清单。鲍某保证其库存中再无涉及上海步升音乐传播有限公司的侵权录音制品,今后也不再销售侵害上海步升音乐传播有限公司权利的录音制品。
三、鲍某向上海步升音乐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费用共3500元,上述金额于本协议生效时支付。
四、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鲍某承担(已由上海步升音乐传播有限公司垫付,鲍某付款时一并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喻尊晏
审判员孙广斌
审判员贺建国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