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47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魏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不予收取。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