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03.12.九十七年度苗簡字第一四0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12  当事人:   法官:王萬金   文号:97年度苗簡字第14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140號

原告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乙○○○

被告永雋營造有限公司

號1樓.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裁定命

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

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