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140號
原告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乙○○○
被告永雋營造有限公司
號1樓.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裁定命
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
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