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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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生于1974年9月22日。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25日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亮、杨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耀明到庭参加诉讼。经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任河南未来农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X街区服务中心负责人期间,根据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在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采取委托理财、产品特许经营、联合种植、借款协议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至十余倍的利息为诱饵,向刘XX、曹XX、耿XX等共计五十二人非法吸收资金x元,截至案发造成x元无法返还,非法获取服务费x元,2005年7月4日,李某某和其姐李XX共领服务费x元。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吴某某、方道胜、修某、赵某某、丁某甲供述;3、证人刘XX、曹XX、耿XX等人的证言;4、书证观光园入股合同、产品销售、委托理财、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合同、收据;5、鉴定结论、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解被害人有几个我不认识,有的业务是业务员自己做的。

辩护人辩护意见:1、本案应为单位犯罪,犯罪主体为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公诉机关认定吸收资金的数额没有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认定的数额过于笼统,数额重复计算。3、公诉方把上街区服务中心名下所有吸收资金的数额都累计到被告名下,明显不妥当:李某某和曹XX等六人一样都是未来农业开展吸收资金的业务员,上述业务员吸收资金不应计入李某某名下。下列被害人投入的资金不是被告人介绍,不应计入被告人名下:蒋XX、李X、鲁XX、申XX、沈X、王XX、吴XX、周XX、边XX、朱XX。4、被告人李某某家庭收入、父母养老金都投入了未来农业,也是该案件的受害者;5、被告人有酌定从轻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5日,吴某某同魏某某(另案处理)合伙注册成立商丘市未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范围,二人将公司名称更名为商丘市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农业)。2005年元月14日后,方道胜、修某(另案处理)加入该公司,2005年8月19日,由丁某丁某责办理,虚报注册资本一千万元,并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吴某某、修某、方道胜、魏某某、丁某丁(另案处理)。法人代表吴某某,五人预谋采用联合种植火龙果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向社会公布后,吸纳资金三千万。吴某某等人为达到非法募集更多资金的目的,虚报巨额注册资本,虚假增加自然人入股等形式,将公司名称先后变更为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分别采用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委托理财、产品销售、销售状元、特许经营、消费卡、小康家园购买协议、产权式酒店等形式,以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数倍以上回报为诱饵,利用新闻媒体及以其它方式在社会上进行大肆虚假宣传、夸大经营效益、隐瞒严重亏损事实,骗取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省近万名社会群众,资金高达近8亿元。2005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任河南未来农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X街区服务中心负责人期间,根据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在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采取委托理财、产品特许经营、联合种植、借款协议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至十余倍的利息为诱饵,向刘XX、曹XX、耿XX、朱XX、周XX、申XX、沈X、蒋XX、王XX、鲁XX、李X等共计五十二人非法吸收资金435万余元,所吸收款项全部上交未来农业公司。其中蒋XX、李X、鲁XX、申XX、沈X、王XX分别通过李XX、高XX、李某X等人投资,其投资额61万余元不应计入被告人李某某吸存数额,截至案发造成370余万元无法返还,非法获取服务费40万余元,2005年7月4日,李某某和其姐李XX共领服务费16万余元。所领取服务费部分用于业务员工资、办公支出,约有10万余元,下余款项被被告人李某某投资未来农业公司。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05年8月前后,李某某的姐姐李XX告诉李某某其姐夫吴某某在商丘成立了河南省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并让李某某在郑州市X街区帮助未来农业开展集资业务。2005年8月在郑州市X街区成立未来农业郑州市X街区服务中心,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李某某任负责人。李某某招聘了4名业务员曹XX等。后经常参加未来农业举办的各种讲座和宣传的大会,并向社会群众宣传未来农业投资回报高有前途,带客户来商丘考察未来农业,听讲宣传,鼓动投资户投资。根据未来农业的要求采取委托理财、特许经营、联合种植、借款协议等方式向刘XX、曹XX、耿XX等3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90多万元,有200万左右无法返还,非法获取服务费82万余元,以公安机关调查为准。

2、吴某某、修某、方道胜、赵某某、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等人供述情况基本吻合,均供述了未来农业公司成立情况,并供述了采用联合种植火龙果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纳资金三千万,后又将公司名称先后变更为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委托理财、产品销售、销售状元、特许经营、消费卡、小康家园购买协议、产权式酒店等形式,以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数倍以上回报在社会上宣传,在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省吸存资金。

3、刘XX、曹XX、耿XX等五十二名被害人陈述通过被告人李某某向未来农业公司投资情况同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情况基本吻合,投资计435万余元,其中蒋XX、李X、鲁XX、申XX、沈X、王XX分别通过李XX、高XX、李某X等人投资,其投资额61万余元。

4、上述被害人向未来农业公司投资的集资凭证、产品销售合同、收据、出资证明、身份证明。

5、对未来农业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证实未来农业股份公司集资近8亿元。

6、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查询通知书回执及查询凭证。

7、公安机关关于郑州市X街区未来农业服务中心集资人员汇总表,郑州市X街区未来农业集资明细表,汇总表及明细表已经被告人李某某核实,并经李某某签字属实。被告人李某某及李XX领取的非法服务费单据,计56万余元。

8、商丘市银监局证明: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集资活动没有向我分局申报过。

9、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均当庭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前述辩护意见,经查边XX存款数额已转给张XX,朱XX存款已转给郭XX,此款计x元不应再次计算犯罪数额。吴XX公诉机关并未指控其存款数额为犯罪数额。投资户蒋XX、李X、鲁XX、申XX、沈X、王XX分别通过李XX、李某X、高XX投资,不应计入被告人李某某吸存数额。

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本案属单位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只是公司业务员。经查,吴某某、魏某某、修某、方道胜、丁某丁某人采取虚报巨额注册资本及虚假增加自然人入等方式,注册成立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主要采用观光园入股等十余种方式并许以高额利润向社会大量骗取资金,其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未来农业公司相关高层人员的行为应属自然人犯罪。据此,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亦应属于自然人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中均供认自己系上街区负责人,并招聘有业务员,且集资户通过李某某投资,故辩护人上述辩护观点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未经银监局批准的情况下,根据未来农业公司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变相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卢文彬

审判员余萍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陈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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