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出生于(略)。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25日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亮、杨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受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派,担任民权分公司经理期间,根据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在未经商丘银监局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采取产品销售、委托理财、产品特许经营、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至十余倍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王XX、冯XX、贾X、马XX、宁XX等共计一百一十八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x元,非法获取服务费x元,至案发时造成x元无法返还。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吴某某、方道胜、修某、赵某某、丁某甲供述;3、证人王XX、冯XX、贾X、马XX、宁XX等人的证言;4、书证观光园入股合同、产品销售、委托理财、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合同、收据;5、鉴定结论、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解自己也是一个受骗者,自己多年的积蓄及家人、亲戚朋友的钱都被其投入未来公司。现其孩子幼小、爱人没有工作、父母年过80、全家无经济来源,恳求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护意见:1、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单位吸收公众存款,而不是个人吸收公众存款;2、李某某在未来农业集资活动中作用较小,系从犯;4、李某某有自首情节;5、集资款全部上交未来农业财务,既没有截留也没有为自己使用;6、李某某没有获得实际利益;7、李某某表明其悔罪态度较好。8、李某某本人也是受害者。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5日,吴某某同魏某某(另案处理)合伙注册成立商丘市未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范围,二人将公司名称更名为商丘市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农业)。2005年元月14日后,方道胜、修某(另案处理)加入该公司,2005年8月19日,由丁某丁某责办理,虚报注册资本一千万元,并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吴某某、修某、方道胜、魏某某、丁某丁(另案处理)。法人代表吴某某,五人预谋采用联合种植火龙果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向社会公布后,吸纳资金三千万。吴某某等人为达到非法募集更多资金的目的,虚报巨额注册资本,虚假增加自然人入股等形式,将公司名称先后变更为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分别采用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委托理财、产品销售、销售状元、特许经营、消费卡、小康家园购买协议、产权式酒店等形式,以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数倍以上回报为诱饵,利用新闻媒体及以其它方式在社会上进行大肆虚假宣传、夸大经营效益、隐瞒严重亏损事实,骗取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省近万名社会群众,资金高达近8亿元。200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受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派,担任民权县分公司经理期间,根据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在未经商丘市银监局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采取产品销售、委托理财、产品特许经营、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至十余倍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王XX、冯XX、贾X、马XX、宁XX等共计118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830余万元,非法获取服务费80余万元,至案发时造成800余万元无法返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在未来农业应聘司机职位,同时自己投资了x元成为未来农业内部员工。于2006年10月在未来农业正式上班,在行政部开车。在2006年6月至10月之间,李某某又先后向未来农业投资两笔款,每笔都是两万元。2007年2月公司安排李某某到民权未来农业分公司服务中心当主任,先后招聘五名业务员。采取的形式主要是“借款协议”、“消费卡”、“产品特许销售合同”、“产品销售”、“委托理财协议”、“建设小康家园合同”、“星级酒店合同”、“购买原始股”等。民权未来农业办事处设立后在民权县X路县政府西侧租了房子作为办公地点,展示了未来农业的部分产品有白酒系列、干红系列、干白系列、杂粮系列、月饼系列等。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期间他们做了未来农业前景如何好、利润回报非常高的宣传来吸纳社会群众参与未来农业的投资。经他自己在民权发展的投资户有自己的姐姐李某以投资观光园的形式投资近两万元,到期后连本加息又投入了未来农业,一直没取钱。其所得服务费18万元,已退还到公安机关。
2、吴某某、修某、方道胜、赵某某、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等人供述情况基本吻合,均供述了未来农业公司成立情况,并供述了采用联合种植火龙果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纳资金三千万,后又将公司名称先后变更为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委托理财、产品销售、销售状元、特许经营、消费卡、小康家园购买协议、产权式酒店等形式,以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数倍以上回报在社会上宣传,在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省向群众吸存资金。
3、王XX、冯XX、贾X等一百一十八名被害人陈述通过未来农业公司民权分公司李某某向未来农业公司投资情况及其业务员等人证言同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情况基本吻合,投资数额830余万元,800余万元未返还。
4、对未来农业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证实未来农业有限公司吸存近8亿元。
5、李某某记录的部分投资人员的名字、投资金额、时间、项目形式。上述被害人向未来农业公司投资的集资凭证、产品销售合同、收据、出资证明、身份证明,未来农业向部分投资户返款情况。
6、扣押物品清单,搜查证,银行无折存款回证。
7、公安机关关于民权县未来农业分公司集资人员汇总表,汇总表已经被告人李某某核实,并经李某某签字属实,核实数额为830余万元,未返还数额80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领取的非法服务费单据,数额80余万元。
8、商丘市银监局证明: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集资活动没有向我分局申报过。
9、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均当庭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辩解及辩护人辩护观点:本案属单位犯罪;李某某系受害者,在未来农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有投案自首情节。经查,吴某某、魏某某、修某、方道胜、丁某丁某人采取虚报巨额注册资本及虚假增加自然人入等方式,注册成立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主要采用观光园入股等十余种方式并许以高额利润向社会大量骗取资金,其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未来农业公司相关高层人员的行为应属自然人犯罪。据此,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亦应属于自然人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来农业公司民权县分公司经理,在其经营范围内,对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起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故上述辩护观点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未经银监局批准的情况下,根据未来农业公司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变相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5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卢文彬
审判员马丽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陈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