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东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韩方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上海万都中心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东文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万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都物业”)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东文电器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万都物业系万都中心大厦的投资商,达熙(中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熙公司”)分包大厦的装修工程,原告向该大厦供应灯具。2002年7月15日,万都物业开具了两张支票,合计金额人民币130万元,达熙公司将支票背书给原告,原告于2002年7月23日将两张支票解入银行,次日获银行通知,因被告万都物业帐户存款不足而遭退票,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万都物业与达熙公司支付票款人民币130万元及利息(自2002年7月23日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60元。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达熙公司的起诉。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上海东文电器有限公司同意被告上海万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其分期支付欠款及诉讼费合计人民币110万元:被告于2002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于2003年1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万元,直至还清为止。
二、如被告不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则应向原告支付全额欠款人民币13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2002年7月23日至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60元,原告可立即申请执行上述全额款项。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彤
代理审判员章立萍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葛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