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
被告余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鹤龙湖渔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余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审判员骆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莫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