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10年4月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7日夜,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在桐柏县X镇X村东山大冲岭盗伐水腊庄组、西湾组集体松树两车,合立木蓄积6.596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孔某某的亲属主动缴纳罚金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骆xx、孙xx的供述,证人付xx、胡xx、刘xx等人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勘查报告、罚金收据、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主动缴纳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10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伟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