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侯某等三人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赵某某、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赵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作为安阳市建设安全监督站监督三科副科长(主持日常工作),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作为安阳市建设安全监督站监督三科工作人员,负责安阳市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安阳市X路(文明大道至文昌大道)工程施工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09年4月份,河南省七建公司开始在安阳市X路(文明大道至文昌大道)北段进行道路施工建设,该路段自施工以来,污水井、施工沟、雨水井、电力检查井等施工项目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被告人侯某、赵某某、孙某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该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进行监管,致使该路段多处长期存在安全隐患。2010年3月13日下午5时许,任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在该施工路段玩耍时,摔入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电力检查井,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提供了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侯某、赵某某、孙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侯某、赵某某、孙某某对上述指控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作为安阳市建设安全监督站监督三科副科长(主持日常工作),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作为安阳市建设安全监督站监督三科工作人员,负责安阳市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安阳市X路文明大道至文昌大道段工程施工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09年4月份,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开始在安阳市X路文明大道至文昌大道段进行道路施工建设,该路段自施工以来,污水井、施工沟、雨水井、电力检查井等施工项目没有安全防护措施,被告人侯某、赵某某、孙某国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该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进行监管,致使该路段多处长期存在安全隐患。2010年3月13日下午5时许,任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在该施工路段玩耍时,摔入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电力检查井,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责任方赔偿死者任某某家属损失22万元,已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侯某、赵某某、孙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三人是安阳市建设安全监督站监督三科工作人员,侯某任副科长,主持日常工作。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安阳市市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的施工安全督导工作。安阳市X路改造工程(文明大道至文昌大道)是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由监督三科监管。该工程自2009年4月份开工以来,其三人到该工程工地巡查,发现该工地安全防范方面存在隐患,他们对该工程用电、基坑、沟槽、路口的警示围挡等方面下过整改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要求施工方停工整改,施工方没有完全整改到位就私自开工了。2010年春节过后至事发工地整改的情况其三人不清楚,对电力检查井其三人都没有注意到,未尽到监管的责任。

2、证人“平原路工程”项目经理申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安阳市X路工程(文明大道至文昌大道)的施工方,安全员是柴永波。该工程的污水、雨水、电力沟等项目由其负责施工。安阳市建委安全站负责对工程的安全检查管理。2009年工程开始施工时,市建委安全站检查过并提出安全要求,2010年春节前后直到事发前,市建委安全站没有给项目部提过书面的整改意见和要求。在安全防范方面平时夜间施工在沿线设置照明,在所有的坑沟处设置警示带,在路口出入处设有提醒标志。春节期间没有施工,照明设备不全。春节之后3月8日复工,电力检查井没有恢复防护措施,2010年3月13日,有一个叫任某某的小男孩掉进电力检查井摔死了,这个电力检查井没有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

3、证人河南七建工程责任有限公司“平原路工程”项目安全员柴某某证言证实,其主要负责“平原路工程”施工中的各种安全,主要包括用电安全、施工安全及道路上的安全。平时施工采取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但是因为过年放假工地没有施工,年后施工时一些安全防护设施不全。2010年3月13日,电力检查井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工程施工期间安全生产方面主要是市建委安全检查站进行不定期检查。今年从复工到事件发生,安全站的人员来过两次,没有下达过书面整改通知。

4、证人安阳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副站长王某某证言证实,安全监督站主要负责对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平原路”工程是市政工程,属于安全监督站的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具体由监督三科具体负责。平原路工程大概是2009年春天开的工。开工以来监督三科经常去检查、巡查。今年没有去巡查过。后来听说有个小孩掉进工地的电力检查井里摔死了,其和监督三科的侯某科长一起去现场看了看。在施工有重大隐患或者遇到有难处理的问题的时候会向其汇报,其他正常的管理不用向其汇报。

5、证人袁某某、肖某乙、李某某、郭某某证言证实,其四人均是平原路上的商户,安阳市X路(文明大道至文昌大道)北段道路施工以来,污水井、施工沟、雨水井、电力检查井等施工项目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6、安阳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关于内部职能划分的文件证实,监督三科负责市区内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等。

8、被告人侯某、赵某某、孙某某任职证明证实,侯某任安阳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三科副科长,主持日常工作;赵某某、孙某某系监督三科借调工作人员。

现场照片、死者任某某的CT报告单、死亡记录、法医鉴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赔偿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在卷印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赵某某、孙某某对其管理的市政工程安全防范工作未尽到监管职责,使工程在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死亡一人的安全事故,核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侯某、赵某某、孙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死者家属的损失得到弥补,对三被告人均予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淑敏

审判员晁顺祥

审判员王廷印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彭丽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