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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吴某某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某

原审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申请再审人徐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7)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再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吴某某称其于2008年10月28日与徐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提供了在中牟县人民法院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经本院询问申请再审人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其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张帆

代理审判员付钦斌

代理审判员李丰庆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郭凤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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