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平、刘某,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粤海凯旋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严世勇,广州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飞激光光学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X路。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总经理。
原告徐某某因与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深圳市深飞激光光学系统有限公司、湖南省新华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曾平,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委托代理人严世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深飞激光光学系统有限公司、湖南省新华书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深圳市深飞激光光学系统有限公司、湖南省新华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深圳市深飞激光光学系统有限公司、湖南省新华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深圳市深飞激光光学系统有限公司、湖南省新华书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余晖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尹承丽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郭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