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屠某。
被告强某。
委托代理人强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屠某,被告强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强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好高骛远,缺乏家庭责任感,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强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有矛盾属实,但双方是有感情的,完全可以改善,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所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双方夫妻婚姻基础很好,现夫妻在生活琐事上虽发生一定矛盾,但通过沟通,完全可以互相理解达成共识,共同解决生活纠纷,被告现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希望夫妻间互相体谅、互相礼让,共同维护家庭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强某离婚之诉请,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力
书记员书记员达敏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