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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陈某陈某民间借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

被告陈某

被告陈某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陈某、陈某归还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该款自2010年8月起每月给付人民币10万元,至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陈某、陈某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徐某有权就上述款项要求被告陈某、陈某一并予以履行,并以未还款额为基准支付利息(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被告陈某、陈某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3885元,由被告陈某、陈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64.50元,由被告陈某、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晓东

审判员陈某兰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张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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