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陈某
被告陈某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陈某、陈某归还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该款自2010年8月起每月给付人民币10万元,至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陈某、陈某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徐某有权就上述款项要求被告陈某、陈某一并予以履行,并以未还款额为基准支付利息(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被告陈某、陈某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3885元,由被告陈某、陈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64.50元,由被告陈某、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晓东
审判员陈某兰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