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光华大酒店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郑州光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6日作出(2006)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永强及郑州光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施相传、何志刚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帆
代理审判员付钦斌
代理审判员李某庆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代)